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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小微企業直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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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今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 稅所得額,稅率維持20%不變,就相當于應納稅所得額不變,稅率減半至10%的效果,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稅減半。 第二,今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第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四,符合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第五,即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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